鑫泰项目公司:深入理解政府采购制度法律框架,有效落实相关政策
近日,太和县鑫泰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全体员工开展日常学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变更采购方式]、第二十四条[批量集中采购]、第二十五条[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方式]及其释义做了集中深入学习。
第二十三条[变更采购方式]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情形是变更采购方式的必备条件,但不是说符合以上情形的,都应申请变更采购方式,具体情况还需结合采购项目自身的需求特点来决定。
第二十四条[批量集中采购]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在实践中,一方面,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120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批量集中采购管理;另一方面,要大力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商城试点,利用电子化手段解决采购效率问题。
第二十五条[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本条明确,目前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可以适用的采购方式应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三种采购方式。同时,本条属于强制性规定,即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按照本条的规定,采购人亦不得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是对《政府采购法》的具体细化,它明确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规则,为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提供了法律依据。通过学习《条例》,可以深入理解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框架,掌握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采购方式以及监督管理机制等核心内容。《条例》明确要求政府采购工程及其相关的货物和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例如支持中小企业、节能环保等政策目标。通过学习《条例》,可以更好地理解政府采购在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中的作用,并在实际操作中有效落实相关政策。在实践中,采购代理机构既要吸取相关的经验,也要结合最新出台的相关标准规范,坚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同时,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供稿:李倩楠)